潼南区位于重庆市西北部,东邻合川、南接大足、西连安岳、北靠遂宁,幅员面积1583平方公里,辖20个镇、2个街道,人口103万,是全国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卫生区、川渝合作示范区。历史悠久 人文厚重创新创业 才聚渝州|引才政策:潼南篇潼南历史悠久,人文厚重。公元373年(东晋宁康元年)建制设县,1912年设东安县,1914年因地处潼川府之南更名为潼南,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区。诞生了革命先驱杨闇公、第四任国家主席杨尚昆、解放军上将杨白冰等时代伟人,孕育了道教至尊陈抟、明代重臣吕大器、清代名臣张鹏翮、川剧大师廖静秋等历史文化名人;太安鱼、狮舞、车车灯等纳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区位独特 资源富集创新创业 才聚渝州|引才政策:潼南篇潼南区位独特,资源富集。地处成渝经济区中心地带、成渝城市群核心板块,是重庆向西开放的重要通道;渝遂快速铁路、高速公路横贯东西,正在建设的潼荣高速公路畅通南北,规划建设的合潼安高速公路、兰渝高铁、市郊铁路、涪江航道复航、通用航空机场等,加快形成“三高三铁一江一机场”格局,是成渝重要交通枢纽;天然气储量3000亿立方米以上,是全国单体规模最大的整装气藏主产区;涪、琼两江横贯,水电资源藏量14万千瓦,是全国小水电之乡;属盆地浅丘地貌,地势平坦,海拔高度300—450米,可开发利用空间广阔。生态优良 风光秀丽创新创业 才聚渝州|引才政策:潼南篇潼南生态优良,风光秀丽。水源清洁,植被丰茂,常年平均气温17.9℃,是“最美花海养眼、田园风光养心、美容产品养颜、绿色食品养生、千年陈抟养气、世界金佛养福”的“六养圣地”。拥有世界第一室内饰金大佛、“全国首批十大历史文化名镇”双江古镇、“中国最美花海”崇龛陈抟故里景区、西南最长人工运河、西南地区保存最完好的清代民居建筑群,杨闇公故里景区和大佛寺景区被评为国家AAAA级景区,是重庆十大乡村旅游目的地。产业坚实 宜居宜业创新创业 才聚渝州|引才政策:潼南篇潼南产业坚实,宜居宜业。规划建设30平方公里工业“一园三区”,培育壮大消费品工业、表面处理、天然气综合利用、智能终端等产业集群,着力打造现代制造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绿色、循环、特色的千亿级工业园区初步形成;一江穿城、山水相依,形成“一江两岸四大片”40平方公里城市格局,着力打造休闲旅游的花园城市、现代宜居的滨江城市、绿色养生的田园城市;培育新老城区两大核心商圈,形成西南地区最大灯具批发市场,是省际区域性边贸中心;蔬菜、油菜、柠檬种植面积和产量全市第一,建有全市最大的蔬菜博览园、现代农业展览馆和玫瑰、桑葚等休闲观光基地,是国家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国家级出口蔬菜柠檬质量安全示范区,积极打造成渝两地“菜篮子”“米袋子”“后花园”。潼南区引才及创业政策摘要一、潼南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摘录)第二章 引进对象第六条 我区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三)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高效益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员。(六)急需紧缺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或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七)具有在发达地区党政机关正科级以上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且业绩突出的党政人才。(八)急需紧缺的高技能型人才。(九)具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2年以上工作经历,且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十)其他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实现我区又好又快发展作用大、层次高的人才,实行特殊人才特殊引进。以上引进对象含取得国外同等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第三章 引进办法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方式,除可按刚性引进方式办理正式调动、聘用等手续外,还可以采取兼职、讲学、咨询、短期聘用、人才租赁、科研与技术合作等柔性引进方式。第四章 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可以技术、专利、发明、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鼓励带资金和技术到我区创办企业或者采用以资金、技术等入股的办法与企业合作生产,其股权比例由合作双方按国家有关政策商定。(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为本单位科技进步、生产、经营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其收入可与单位取得的经济效益挂钩。(三)来潼南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四)引进在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机制,用人单位可视其贡献大小对其工资予以浮动。(五)刚性方式引进到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且聘期在五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任职、住房、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等,并在前五年内享受每月特殊津贴。其标准为:免费租住60—120平方米左右的精装住房;安家补助费2—50万元,每月津贴1000—10000元。(六)视引进高层次人才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经费。(七)对柔性引进(兼职)、企业引进、团队引进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生活补贴标准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八)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有突出贡献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人选。(九)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造或革新、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和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可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可直接确定为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已经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根据资格条件可以破格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十一)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享受10—15天公费疗养。(十二)被引进人才的子女在潼南区内上学可自由择校。刚性方式引进的第六条中前五类人才的家属,可随调随迁,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报相关部门妥善安置。(十三)对引进的特殊高层次人才,可因人而异,视其具体情况享受特殊的优惠待遇。二、潼南区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摘录)(十二)推进政产学研资用协同创新。对新设立或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研发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十五)提升科技孵化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十九)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专家)工作室等,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贡献的创新团队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三、潼南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摘录)第二章 科技创新扶持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和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创新型十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新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项产品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重庆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奖的,按照市级奖励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第八条 对成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第九条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20000元/件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3000元/件和1200元/件的一次性奖励。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和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四章 创新体系建设第十一条 对到潼南进行风险投资的企业给予资助,其中投资规模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投资规模在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化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潼南区促进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摘录)第二章 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第四条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研发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及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五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园区、软件园等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六条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专家)工作室,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科普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专家大院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对新设立的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第七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示范企业或科技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0.5万元、0.5万元奖励;对完成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第八条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九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第十条对企业和个人实行专利资助。按照无偿资助,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外国专利局授权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对申请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后给予0.15万元/件的一次性资助,授权后再给予1.85万元/件的一次性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给予0.25万元/件和0.08万元/件的一次性资助。跨年度专利,资助时间以申报时间为准。对缴纳的前3年发明专利年费,按实缴数给予全额资助。第十一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重庆市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0.5万元、0.5万元奖励。同时,连续两年按照新产品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市级重大新产品,补助时间延长至三年。第十二条对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的规模以上企业,税前按实际支出额进行加计扣除,并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第十三条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类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的能力建设资助;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微型企业孵化园给予10万元的建设资金奖励,所需资金在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中列支;对新申办科技创新类微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优先享受微型企业创业资金补助和后续扶持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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