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新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
日期:2018-11-04 00:00:00  发布人:[db:来源]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新创业工作政策措施》(安政办〔2016〕45号)于日前正式发布,根据该《政策措施》,“十三五”期间,我市将重点建设20个产业整合、金融协作、资源共享的创新创业综合平台,实现县级全覆盖。围绕该目标,我市将鼓励各县(市)区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创新创业提供支撑。《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具体措施。其中,对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众创空间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房、租赁房源等资源,为各类创客、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同时,对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楼宇和厂房构建众创空间的,将按其改造费用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公共技术平台购置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孵化载体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已认定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经年度考核合格,按照其上年度服务数量、效果等量化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成本补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提供“零房租”创业服务,对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培训、技术、信息、营销等创业服务的给予奖补。《众创空间》栏目热情欢迎广大读者和网友积极参与,将您的创业故事、创业梦想、在创业创新方面的奇思妙想等寄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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